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合集多篇由会员“时代感”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中国各省市都会有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带来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接下来我们共同阅读吧!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五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绩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社会各 ……此处隐藏3685个字……证》、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四)阻碍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积极分子的;(五)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生女婴的妇女,遗弃、残害婴幼儿的;(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摘取宫内节育器、做假结扎手术、复育手术、选择性终止妊娠的;(七)挪用、贪污计划外生育费或其他计划生育经费的;(八)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按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主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变通规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国家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为保障本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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