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收监难”问题的情况汇报

时间:2022-10-06 11:58:14
关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收监难”问题的情况汇报[此文共384字]

院审判委员会:

在目前的审理案件中,我们发现检察院向我院移送起诉了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被告人,检察院亦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但司法局出具了不同意社区矫正的报告,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应当下发逮捕决定书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但现实情况是,公安机关却以疫情原因为由没有执行,由此影响结案。经刑事审判团队讨论,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等公安机关执行收监后再开庭。该方案中我们需要考虑到的是,一方面等待公安机关执行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同案中被关押的被告人将会一直关押下去,甚至超出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最高刑期限度;另一方面司法局出具不同意社区矫正报告的被告人与其他可判缓刑的同案被告人在案件中地位作用相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应当实现同案同判,即全部判决实刑。

二、我们先下逮捕决定书,开庭判决实刑,待能收监时,再送达收监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督促及时收监。

刑事审判团队倾向于第二种方案,以上方案请审委会予以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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