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出租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贵阳市区建筑面积平方米;居室:;所在楼层层数/总层数:。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证书编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购房人:
第二条该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居住、□商业、□其它。
(二)甲、乙双方应按照《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该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对该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每月租金为:大写每月(¥元/月),支付方式:按□月/□季/□半年/□年支付。付款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押付签约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房租和押金。乙方需提前日向甲方支付下次房租。
(二)押金:人民币大写(¥:元);押金不能充抵房租;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
(11)停车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确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贵阳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老化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乙方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