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时间:2022-10-06 12:01:29
【精品】借款合同7篇[此文共5476字]

【精品】借款合同7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借款合同 篇1

借字( )年第 号

借款人(全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债权人(全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经借款人、债权人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权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4、借款与还款期限:

借款 年 月 日,金额:

还款 年 月 日,金额: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需借款人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由借款人实现办理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并确保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真实持续有效。

第三条 债权人、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等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情况,并按时提供借款;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取得和使用借款,并保证按 ……此处隐藏4951个字……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是金融机构(第21条)。

合同法对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认定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该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在具体确认合同无效时,只有具备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如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效力时,只能涉及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两种情形。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只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企业借贷效力的依据。因此,不能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由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如果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只能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但从整体上看,企业间的借贷问题,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不大。以此理由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实在有些牵强。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企业借贷的效力间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是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但与合同法没有根本的抵触,因而在未正式废止前,仍应当是有效的。也正因此,不管对民间借贷问题如何看待,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是必然的选择。但从上述分析看,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对此,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根本的途径是国务院尽快将《贷款通则》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新制定

出有关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行政法规。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明确制定出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确认在处理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时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和遵循的原则、规则,从而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好有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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