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土地承包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业土地承包合同1xx大队第二生产队
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
立合同者 XXX大队第二生产队
社员XXX
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进行农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调动社员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经过民主协商,特制定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双方保证,共同遵守,贯彻执行。
一、xxx全家七口人,根据需要按人劳比例分给其承包土地十四亩。按照生产队的统一规划和安排,这十四亩地暂时分散在村西村东两地。村西的十亩为淤地,村东的四亩为青沙地。
二、xxx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根据国家计划和个人需要,合理安排,进行农业生产,但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则,生产队有权收回。
三、本合同采取包干到户的经营形式。xxx对于承包的土地,基本上由自己经营、自负盈亏,一般情况下生产队不再过问。根据我队生产情况,xxx每年每亩地向生产队缴纳小麦壹佰伍拾斤。其中包括公粮、公积金、大小队提取、学校、卫生室提取等项开支在内。如经营得好,收入再多,生产队决不提取;如因管理不善而减产,则由 ……此处隐藏2399个字……立一个新合同来变更或终止原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约,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要约予以承诺,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当事人不予承诺,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是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变更或解除权是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变更权和解除权是形成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变更权或解除权的产生,一是合同的约定,二是法律直接的规定。合同约定附变更条件的,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见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时,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具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这种法定事由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因“情势”而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向另一方当事人传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因对方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拒绝承诺,由此产生纠纷,即使诉诸法律,由于不享有变更或解除权,其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我国农业税减免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投入,是为了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已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获得利益。而转让土地经营权者早已离开农村,他们在城镇大多有较稳定的收入,已经融入城镇建设之中。如果允许合同变更,真正获得实惠的不是因受让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而是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民,从而改变了我国对农业资金投入的方向,使资金流失,与我国农业税减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