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执行员额法官考核工作开展难需引起关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执行局员额法官占比不得低于其他业务庭员额法官占比。各级法院在强调配齐配强执行力量的同时,还需与员额制改革和执行单独考核工作相衔接。因缺乏统一的指导意见,执行员额法官考核问题在探索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需引起关注。
一是执行指标的复杂性影响工作的有效衔接。最高院发布《关于建立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中,案件质效和综合管理两项考核内容包含33个具体指标。该考核工作以院为单位整体开展,具体指标难以逐项落实到人。执行员额考核实践中,许昌中院参照审判部门,以结案数量为主,对不同案件类型和结案方式赋予差额分值,同时选取执行到位率、首次执行完毕率、首次执行实际执结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等指标作为达标参考值,初步构建起了执行员额的考核体系。但各项指标的分值权重确定还存在争议,通过员额考核能否有效带动整体执行工作的前进也有待进一步观察。二是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影响考核结果的比较运用。执行案件的办理与审判工作区别较大,从立案到执结,先后需经过25个流程节点,既涉及实体法律运用又有程序性的事务工作,工作量和平均办案周期高于审判业务。当前对执行工作进行单独考核,也是考虑了这一特殊性。如将执行员额考核结果直接在全院整体结果中排名,则或显机械;如选择单独序列考核,又存在员额法官数量有限缺乏参考基数的问题,简单的划分出上中下等级,对结果靠后的法官有失公允。三是人员构成的多样性影响考核工作的 。目前执行局人员构成中同时存在员额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法警、聘用制人员七类,人员构成复杂,职责分工存在混同。特别是员额制改革中对“执行员”这一编制的定性和发展并未明确,执行局除员额法官外,其余政法编干警能否有承办案件的权限尚有争议。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如一刀切得将办案权限收归员额法官,将不利于执行队伍的稳定性;如将权限放开,则会产生员额法官与非员额干警考核不对等的问题。
为此,建议:一是强化调研分析,出台指导意见。上级法院应全面搜集各级法院执行员额考核实践的各项探索成果,通过分析报告、座谈研讨等方式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指标体系、考核组织和结果运用等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指明执行员额考核工作的开展方向;二是选取改革试点,总结问题经验。对考核工作争议较大的问题,应选取不同法院进行试点,在实践中比较各项方案的利弊,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指引确定最优方案。三是结合立法契机,完善配套制度。借由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契机,将相关制度性问题予以完善,例如执行队伍建设方面明确“执行员”的职责和发展规划,在工作机制方面确定执行指挥中心地位及团队化办案模式,在管理监督方面明确考核结果的运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