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反腐倡廉建设,有效预防腐败和不良行为的滋生,规范项目部管理人员从业行为,为项目生产经营营造清廉健康的环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1.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2. 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与他人串通作弊,损害国家、企业和广大职工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
3. 不得违反合同管理制度,不签订合同使用外部队伍、设备、材料,支付工程款;超数量、超单价验工计价、结算支付;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不履行合同。
4. 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5. 不得违反招标采购制度和废旧物资、设备处理制度,进行物资设备、办公用品采购或处置废旧物资设备。
6. 不得将工程项目(劳务)转包、分包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个人或者亲属购置的车辆、机械设备安排在单位工程项目中从事营利活动。
7. 不得以各种方式接受分包队伍和供应商的宴请、回扣、礼金和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得在分包队伍和供应商等报销应由本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8. 不得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不得用公款在内部人员之间相互进行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9. 不得参与赌博和在工作期间饮酒及违反规定驾驶车辆。
第三 ……此处隐藏610个字……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17、以各种方式接受协作队伍和供应商的宴请、回扣、礼金和娱乐活动。
18、用公款在内部人员之间,相互进行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19、参与赌博活动。
20、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21、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22、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23、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经理、党组织书记为本项目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项目党组织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项目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
第五条 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项目执行本规定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织定期对项目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估,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
按规定进行函询。
第八条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中铁一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其清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行的其他有关文件,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