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时间:2023-02-22 11:12:11
中共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此文共1853字]

中共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支委会作为党支部日常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支委会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议、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支部名义集体违规。

第三条 支委会会议制度全面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支委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支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支委会会议参会对象为支委会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委员总数半数以上方可进行,研究重要事项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支委会讨论。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议题确定参会人员。支委会扩大会议不得代替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

第六条 支委会应如实记录,每次支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专人整理出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

第七条 支委会委员因故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 ……此处隐藏532个字……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委会委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

(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时赞成超过应到会支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问题,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讨论干部推荐或其他重要事项,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支委会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岐较大时暂缓表决。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支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的纪律,保守会议秘密,更不允许将会议上的不同意见对外扩散。

第十七条 支委会会议文件、材料,特别是支部工作记录为内部材料,要专人妥善保管。查阅会议记录(除上级明文规定外)须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第七章 执行、反馈与监督

第十八条 支委会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或分管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支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支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会议精神,认真抓好有关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党支部书记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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