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老师针扎幼儿 该当何罪

时间:2023-06-11 16:08:19
以案释法 老师针扎幼儿 该当何罪[此文共1460字]

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以案释法。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陶行知先生的这句话虽然只有短短的八个字,却精确地概括了一个好老师的理想形象。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本应该被细心呵护、耐心教育的他们却遭受了个别无良教师的虐待,严重损害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今年9月份,在内蒙古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件,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闻报道。

(播放视频,时长1分5秒左右)

从这个视频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腿部、臀部、腰部、头部都有不明结痂针眼,用针扎小孩的老师真的太狠毒。更过分的是,老师扎完后还告诉孩子不能让父母知道,个别家长看到群里的消息后才发现自己的孩子身上也有针眼。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并将三名涉案老师刑事拘留。

这三名涉案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要以什么罪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这起事件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有人说这几个老师故意伤害幼儿,要对幼儿的伤势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就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进行处罚;如果鉴定结果为轻伤,那么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有的网友说这三名老师用针扎幼儿,是一种虐待行为,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虐待罪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虐待罪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该案中幼儿园的老师和学生显然没有亲情关系,因此不适用虐待罪,而且虐待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幼儿园老师针扎幼儿,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都不适用。幼儿园的老师和学生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或者说看护与被看护的关系,老师利用自己监护人、看护人的优势地位,恃强凌弱,违背师德,采取暴力手段伤害幼儿,应该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处理,我们从这张当地公安局的警情通报中也可以看出当地公安部门也是据此刑拘三名老师的。

无独有偶,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的红黄蓝幼儿园也发生了一起教师针扎幼儿的事件。2017年11月22日晚开始,多名家长反映自己的孩子遭遇老师扎针,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接到家长报案,北京警方根据家长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取证,11月28日晚公布调查情况,涉案教师刘某某(女,22岁)因部分儿童不按时睡觉,遂采用缝衣针扎的方式进行“管教”,刘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一案,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北京市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教师。2017年11月间,刘某某在所任职的班级内,使用针状物先后扎4名幼童,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上述幼童所受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虽然没有给孩子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朝阳法院认为,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2018年12月28日上午,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刘某某公开宣判,判决结果如何呢,我们来看一下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事法网的新闻报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一审判决之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6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名好老师,不仅要在相关领域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还应该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而刘某某不但没有做好看管、保护、教育的义务,甚至还采取针扎的方式虐待幼儿,违背了师德,触犯了众怒。从事发至二审宣判,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一案历经一年七个月后终于尘埃落定,涉案教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也印证了那句话: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在这呢也提醒一下广大的家长朋友们,在给孩子选择幼儿园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有资质、合法正规的学校,这样既能让孩子在学校健康快乐地成长,也能防止类似虐童事件的发生。如果发现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到虐待,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好了,本期的以案释法就说到这里,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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